
公告日期:2025-06-07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保证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
资分为以下三类:
(一)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性投资。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性投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
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前款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议。
(五)公司对外投资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对外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六)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七)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
(八)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
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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