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7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会成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具体参照《铜陵洁
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决
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二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特别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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