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和要 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公布。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 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三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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