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 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
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上市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 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对其构成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
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股
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 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上市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六条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
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掌握《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公司应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的培训和考核,使之符合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上市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上市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上市公司要求向上市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上市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上市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上市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上市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上市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
上市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上市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上市公司要求者,上市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上市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上市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所在国家/地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子公司应接受公司对其人事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税务等管理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委派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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