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以下合称“各部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一种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等(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必要时,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九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审计部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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