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
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 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允许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 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
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
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应当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
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生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第五条所列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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