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 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 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订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
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 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 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 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以方案 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说明含税及扣税情况。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 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九条 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将根据公司 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第十二条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 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 高于70%;经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