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实现 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和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 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目的和总体要求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 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展战 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工作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 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信息披露:负责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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