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
由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
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 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 选予以搁置或替代。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在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
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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