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称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应
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连续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前款规
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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