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庆瑜欣平瑞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
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 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审计和财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工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股东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任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委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董事会职权中,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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