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 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八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制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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