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重庆瑜欣平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 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
的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 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 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
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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