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存在上述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以及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