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防范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工程进度、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内部调剂、报废处置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成本核算、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
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三)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业务应当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相关财经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分析,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机制,明确请购部门和审批部门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外购固定资产的请购与审批,按照采购与付款以及财经审批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
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加强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审批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机制,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公司应当考察明确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应当具备足够详细的信息,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
公司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承建)部门、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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