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 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及其他信息的媒体;并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
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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