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身故,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作废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3.36 万股;同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将对剩余 73 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25.164 万股进行作废,本次合计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524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3 年 5 月 16 日至 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而作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第十二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发生主动辞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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