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诚医药”)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楼金芳女士(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百诚医药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百诚医药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公告,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楼金芳女士。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等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6、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8、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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