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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8:38:16 股吧网页版
百诚医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诚医药”)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楼金芳女士(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百诚医药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百诚医药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公告,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楼金芳女士。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等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6、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8、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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