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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9:29:16 股吧网页版
百诚医药: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与总经理应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因到期债务未能及时清偿而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时;

(二)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三)涉及刑事诉讼时。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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