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管理规则》)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满 1 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 1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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