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申秋
律师、侯为满律师、薛强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法律意见书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5年4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4),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绿洲路159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5年5月14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楼金芳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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