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301095 证券简称:广立微 公告编号:2025-022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立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实施日期
2023 年 10 月,财政部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上述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由于上述
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2023 年度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 806,247.16
销售费用 -806,247.16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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