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 号)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666,66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8.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55,360,019.3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04,031,948.8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14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 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 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投资药用铝盖生产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人民币 1,248.73 万元,增资资金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用于投资“药用铝盖生产建设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
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海
兰陵”)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项存储药用铝盖生产建设项目投入的超募
资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三海兰陵(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
甲方二合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募集资金账户初始余额
重 庆 市 涪 重庆农村商业
陵 三 海 兰 银行股份有限 2417010120010027371 药用铝盖生产建 0
陵 有 限 责 公司涪陵分行 设项目
任公司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药用铝盖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米耀、邹晓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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