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的控股或者参股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实体资产;
(四)收购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股权或进行股权置换;
(五)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投资;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投资项目须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投资金额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实行对外投资审批权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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