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便于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公平地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作出评定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应考虑并合理关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市场状况。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式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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