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仅指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包含公司以其财产或权利为其自身负债所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遵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有关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还应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十条 严格限制担保对象。公司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一)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二)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公司之间不得互保。
以上两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应履行公司相关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资产负债率以担保对象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部门或法务人员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二)严禁对参股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履行公司相关的审批程序,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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