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至第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
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和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提供担保除外),且未达到本条第 3 项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2.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提供担保除外),且未达到本条第 3 项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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