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和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和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除另有规定外,自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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