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
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
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本条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或者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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