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健全报告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子企业董事会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
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工
作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四条 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按照股
东会要求进行不定期汇报。
第五条 董事会工作报告制订完成后,应充分征求外部
董事和党委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材料应附有董事会作出该报告的决议、主要财务报表等资料,其中财务数据须经按规定聘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
股东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疑问和质询的,
董事会应在收到意见、疑问和质询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反馈,对涉及问题(如有)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重要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等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发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公司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公司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等。
(三)报告期内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履职和专门委员会发挥职能情况,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关注与应对措施等。
(四)董事会关于下一年度主要工作的安排。
(五)股东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就重大事
项及其进展情况履行对外披露程序。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评判标准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为准。
第八条 工作报告的编制要实事求是,全面、具体,客
观反映实际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二级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2022
年 10 月发布的《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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