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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8:15:10 股吧网页版
华润材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
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
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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