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9 18:01:03 股吧网页版
鸿富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9


证券代码:301086 证券简称:鸿富瀚 公告编号:2026-010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 李文斌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4)。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081,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2.5487%(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计算基数为89,660,500股,即目前总股本90,000,000股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的339,500股,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022,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2.48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53,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2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3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122%。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黎卜纲律师、吕俊彦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80,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52,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黎卜纲律师、吕俊彦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9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