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投融资风险,保障投融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投融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宗旨、公司战略,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多层面论证研究和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之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六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
(六)对外发放贷款;
(七)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此之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九条 对于公司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短期投资,其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于除短期投资以外的长期投资,其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再次提交公司研究;
(二)总经理会议进行讨论;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聘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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