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审计委员会成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1 名。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独立
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成员负责保管审计委员会印章。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向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交经提议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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