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报告评价基准日)的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具体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控股公司淮安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鸿富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梅州市嘉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瀚软件技术有限公
司、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美国鸿富瀚科技公司、东莞市煜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泽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煜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世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煜泽实业有限公司、鸿富瀚越南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瀚先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鸿富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汕尾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鸿富瀚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富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富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各项主要业务的控制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募集资金管理、运营管理等。
(二)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控制环境
(1)治理结构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形成了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基本框架,并明确了股东会和股东、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经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职责。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
告,并对董事会的决议作出意见。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对属于监事会职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