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中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前述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证券信息负责人与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样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上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以下统称为“报告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报告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对于突发的特别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晓信息之时即刻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参股企业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一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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