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7 18:05:09 股吧网页版
百普赛斯: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301080 证券简称:百普赛斯 公告编号:2025-029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8 号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和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参与现场会议的监事 2 人,参与通讯会议的监事 1 人,张林女士以通讯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屈文婷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 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参会的监事一致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1、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