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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8:19:16 股吧网页版
邵阳液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0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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