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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