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九)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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