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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2 18:36:06 股吧网页版
孩子王: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2219-7-O-1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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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22219-7-O-1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
开 ; 公 司 已 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沧波
门南街 108 号 T2 孩子王 17 楼 1708 室召开。董事长汪建国先生因公务安排未能现场
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侍光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月 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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