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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36:17 股吧网页版
孩子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如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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