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 1、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2、受益人,3、就酌情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由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有关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及相关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须于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后方可进行有关买卖,否则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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