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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0:59:23 股吧网页版
孩子王: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无 需提交股东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六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七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还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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