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证券、衍生品的行为。投资的标的主要包括新股配售和申购、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或配股、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含存托凭证)、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不含委托理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先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三)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科学合理评估预期收益率;
(四)拟投资的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具有良好的安全边际;
(五)确定长期持有的证券标的,应当考虑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收益能力、
第五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决策小组,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范围内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六条 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政府补助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在批准投资额度内,具体证券投资计划由公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制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证券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企业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并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等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工作。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一)证券投资部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事宜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对股票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实施证券投资操作,定期编制证券投资报表;
(二)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调度,以及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列报;
(三)内控审计部负责证券投资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进展情
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四)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参与证券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和专题研
究,提出专业判断和意见。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价值、稳健投资理念,结合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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