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开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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