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瑞医药: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财务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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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之财务顾问意见
致:王庆太、曹晓兵、崔子浩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本次王庆太、曹晓兵(以下简称“收购人”)及崔子浩(以下简称“收购人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瑞医药”)的财务顾问,国金证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多瑞医药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本次要约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 6 个月未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多瑞医药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本财务顾问同意收购人在《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引用上述财务顾问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财务顾问意见签字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信一 李江水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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