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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00:26:19 股吧网页版
开勒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0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循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严格执行提供担保审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
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
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当履行完毕相关决议程序流程和审批权限,公司行政部才可就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并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属于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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