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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9:53:09 股吧网页版
凯盛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认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在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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