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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